一、婚后共同还房贷离婚怎么分割
1.在登记结婚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借款合同(即按揭手续)进行了首期付款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并且在感情生活中,夫妻二人一起通过贷款偿还该笔债务,那么在此情况下,房屋产权毫无疑问地归属于先前办理按揭手续并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至于剩余的共同还款部分,理应由获得房屋产权的那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供适当补偿。
2.如果房屋是在婚后用按揭形式购买的,那么这已经构成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决定如何对该等房产进行分割。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当由公正的法律机构裁定。
3.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中一方在登记结婚之前便已经完成了房屋按揭手续的处理,承担了首期付款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
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以其他财富资源来偿还原房屋贷款。如不幸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仍没有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书。面对这种状况,夫妻两方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房屋的处置问题;倘若未能达成一致,则应当交由法律机构裁决。不过,鉴于法院可能难以判断房屋权属的归属,他们通常会先行裁定一方向另一方让出房屋的使用权,直至拿到产权证书后,再行提起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后共同还贷怎么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来偿还房屋的贷款债务,这被视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还款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可归类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2)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
(5)其他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登记之前,若有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成功获得房地产权证,那么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首付款方,而被认定为共有贷款部分的金额,将由拥有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是在婚后进行按揭购得住房,此房产将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此时应进行充分协商以确定房屋的分割方式;如协商无果,最终将交由法律裁定来决定分割方案。另外,如果是在婚前由某一方单独完成了按揭并取得了房地产权证,然而在婚后仍需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并始终未能获取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话,这种情况同样需要通过协调方式来处理,如实在无法达成共识,就只好求助于法律裁决,在此过程中优先考虑裁定房屋的使用权问题,待房屋所有权证书明确之后,再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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